反非法下載?罪過。
2004 七月 15
以下是回應一個「反BT運動」的留言:
把「非法下載軟件」定性為「侵權」是一種不適應時代變遷的表現。所謂「下載」,是「複製一個軟件」,而不是「取走一個軟件」。這跟偷東西是兩回事。除非下載者本來打算付錢購買這個軟件,而盜版令作者損失了這個生意,否則,下載行為對作者並不構成任何利益損失。沒有想過這一點,就把「非法下載」的行為與傳統社會中的「偷盜」行為等同,是一種虛妄。
版權法只是為保護上一世紀不能適應社會變遷的創作人而設。他們不知道科技的進步已經取走了他們的乳酪,不知道互聯網的出現正在帶動新世代的文化與經濟常規。他們堅持以舊思維應用在互聯網上,以保護自己的固有利益。長遠來說這是在妨礙科學與文明的發展,扼殺資源分享的新文化。誠然,這種變化對舊體制下的創作造成致命打擊,但那是大勢所趨,是時代巨輪帶起的波瀾。我們不能為了保護幾艘殘舊的小舟,而限制時代的巨輪前進。與其埋怨失去了乳酪,不如好好體驗一下互聯網,找尋新世代的新乳酪!







